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更好地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及《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及预算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学校预算执行与财务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实现学校改革发展目标而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财务预算和二级财务预算管理以及承担财务预算及执行的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内容:
(一)学校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要求;
(三)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各项收入测算依据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勤俭办学”的要求,各项支出的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四)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报经党委会、校务会批准,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五)预算调整有无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来源是否合法、真实、完整,有无隐瞒或少列收入等行为;
(二)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校预算,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各项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直接“坐支”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的问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预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法律、符合规定,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 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八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支出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有关报账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三)专项资金支出是否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符合规定,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或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五)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及资金审批权限、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内部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内容:
(一)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二)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对与预算计划差异较大和出现赤字的原因,是否进行合理系统分析;
(三)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其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条 学校财务决算审计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表内对应数据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
(四)对财务收支决算数与年度预算数进行比较,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预算执行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审计、会计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过程中,审计处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终审计的方法, 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等审计方法,获取合法、有效的审计证据,并做好审计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五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
(四)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等资料;
(六)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
(七)与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完成后,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由审计组长复核,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负责保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相关内容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