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医药大学工程结算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湘教发〔2022〕21号)、《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号)、《湖南中医药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校行审字〔2023〕1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及项目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分为新建项目、改建、扩建及修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设备安装项目及网络工程建设项目五类。
10万元以下维修项目参照学校后勤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审核(含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且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
结算审核按项目性质归类归口,由学校基建处、后勤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及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与审计处配合,共同完成。
第二章 审核内容及范围
第四条 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结算书是否正确反映工程造价:
1.工程项目结算书编制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
2.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
3.分项工程定额选套是否恰当,价格是否合理;
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5.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
(二)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项目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进行现场测量和核实。
第五条 根据《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和《湖南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湘教发〔2024〕6号)文件规定,审核的范围划分如下:
(一)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月交于审计处进行项目集中结算审核;
(二)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项目交于审计处进行单个项目结算审核。
(三)合同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审核。
第三章 项目送审及实施
第六条 送审资料应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送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和初步结算认定书。结算书原件应含工程量计算式、钢筋分析表、结算表、取费表、材料价差调整、材料询价表等结算编审依据资料,并应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和初审审核情况说明;
(二)立项及规划批复材料;
(三)与该项目招投标有关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招标过程评委书面质疑、中标单位书面承诺等;
(四)各类合同,包含但不限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材料购置合同等;
(五)各类图纸,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图;合同为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的,须提供招标图;
(六)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签证单及按学校规定批准签证的依据;
(七)与结算审核有关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开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等;
(八)其它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需要的材料。
送审资料应为原件并胶装(须提供电子版的资料,电子版需与纸质版内容一致)。
第七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结算资料送达的先后顺序安排审核时间,确定审核方式(审计处自行审核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第八条 结算审核程序:
(一)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的审核资料,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实施结算审核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三)初步审计意见经合同乙方、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后出具审核报告。
(四)结算审核完成后,审计处按学校规定将审核资料归档。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和项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审核或委托社会机构进行审核。
(一)审计处在学校工程项目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择优选定社会审计机构;
(二)审计处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时需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审单位自行独立完成审计任务,并对出具的结算审定表或审计报告书和相关文件内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三)在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的过程中,审计处应对委托审计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在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社会审计机构业务实施过程顺利;
(五)审计处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电子数据资料、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六)社会审计机构完成审核项目工作后,审计处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审计处对委托业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七)审核费用应依据上级文件规定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计取,从每年的审计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条 审核过程中的争议,由审计处组织协调,协调原则为:
(一)对工程定额的理解及取费计算的争议,以湖南省或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解释意见为准;
(二)对工程资料(含设计图纸、招标答疑、变更签证等)的争议,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三)对其他问题的争议,根据争议事项组织相关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存疑的,审计处应暂停该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并及时书面函告归口管理部门协商处理。相关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函告7个工作日内提供资料或说明,存疑问题解决后,审计处恢复该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方(包括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反馈。若无异议,审计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若有异议,根据相关方的意见,审计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组织协调。协商无果的或在7个工作日内既不书面反馈意见也不确认的,可提请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行使审计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处自接收完整初审资料后进行结算审核工作,初步审计意见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乙方确认后,审计处出具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一)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审计处根据送审项目在15-2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二)100万元(含)至500万元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由审计处审定并在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三)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交由审计处审核,根据合同金额大小在30-6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报校长签字审定;
(四)需送省财政评审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按《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要求进行送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工程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及要求
一、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月交于审计处进行集中结算审核。送审资料具体要求见下表: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申请报告
※ 送审单位及分管校领导签章确认
2
项目立项文件、规划审批表
※ 若无,请提供学校批准该项目的报告
3
招投标文件
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4
施工合同
含补充合同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5
施工图
※ 装订版,有审图章或送审单位签章确认
6
竣工图
※ 装订版,由监理单位签字(未请监理的由送审单位签字)
7
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
8
设计变更、工程技术核定单
9
建设项目签证申报表
10
竣工验收报告
※
11
施工单位结算书
※ 含结算计算式,送审单位及分管校领导签章确认
12
工程量清单
※ 送审单位签章确认
13
电子资料
※ 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投标报价、施工图、竣工图等
14
结算资料移交表
注:以上资料中标记“※”的内容为所有项目结算送审必需资料,未标记“※”的视项目情况提交。
二、合同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由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项目交于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送审资料具体要求见下表:
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含图纸审查意见书、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答疑
中标通知书
※ 含补充合同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开工报告
地勘报告
设计变更
工程技术核定单
15
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6
17
18
工程量计算书
19
20
注:1、以上资料除第20项外,胶装成册,并另附复印件一份留存审计处。
2、以上资料中标记“※”的内容为所有项目结算送审必需资料,未标记“※”的视项目情况提交。
湖南中医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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